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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动态
苏州司法培训_海天司考培训刑法50个重点罪名解读27—行贿罪
发布时间:2015-08-13        浏览次数:190        返回列表
 苏州司法培训苏州海天教育培训学校一所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业的名师指导,值得信赖。

 

1、目的要求: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即使是刑法第389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也必须具有该目的。(所有的行贿类犯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正当利益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利益)

a.实体上: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如非法利益;

b.程序上:不确定的利益:即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该目的即可,并不需要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减免处罚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单位行贿向行贿罪的转化(393条):单位行贿的,但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转化为(个人)行贿罪。

5、行贿犯罪的自首、立功。

(1)行贿人出卖受贿人的,属于出卖同案犯,不属于立功;(理由:要证实你的行贿行为,必须把受贿人交待)

(2)行贿人协助抓获受贿人的,属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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