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要求: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即使是刑法第389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也必须具有该目的。(所有的行贿类犯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正当利益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利益)
a.实体上: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如非法利益;
b.程序上:不确定的利益:即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该目的即可,并不需要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减免处罚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单位行贿向行贿罪的转化(393条):单位行贿的,但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转化为(个人)行贿罪。
5、行贿犯罪的自首、立功。
(1)行贿人出卖受贿人的,属于出卖同案犯,不属于立功;(理由:要证实你的行贿行为,必须把受贿人交待)
(2)行贿人协助抓获受贿人的,属于立功。
咨询热线:0512-66555771 联系QQ :1294015820
更多课程点击请进入:http://www.ttpx.net/index.php?homepage=szhtchy
苏州校区: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佳福国际大厦808室
昆山校区:昆山市前进东路与长江路口国际大厦东副楼4楼;昆山市集街65号,和月精致酒店2楼
吴江校区:吴江中山北路吴江高级中学对面雷博大厦2楼
张家港校区: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2号
太仓校区:太仓市东仓路明德高中
常熟校区:常熟市总工会培训学校
苏州司法培训|苏州司法培训班|苏州司法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