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1)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2)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不要求该境外货币可 在境内与人民币自由兑换。(3)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
古币等不能在市场流通或兑换的货币,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以伪造货币论处的情形: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3、“伪造”的界定:(伪造是全盘仿真,变造是部分仿真)所伪造的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方能发现,但不要求与真货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真货币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为条件。例如,不具备真货币所具有的号码、图章、水印等,也属于伪造的货币。如果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可能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非法制作与真货币相似的货币,而是采用其它方法,如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然后再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本罪,可以定诈骗罪。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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