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实现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6日销售商品产品50件,每件售价3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200元。甲公司已经按合同发货,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甲公司对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确认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7 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50
确认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计算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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