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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

徐州上元教育   2013-01-08 阅读:502
 
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 
  请您在享受国家特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企业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进口该货物之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 
  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监管期限内只能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和特定地区,未经海关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
  1、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不得以自用为名,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单位因分立、合并、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体变更,减免税货物由新单位继续拥有并使用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变更或结转手续。 
  3、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交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内部的各公司、子公司等)使用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4、在监管期内,母公司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转移至杭州海关关区外的分公司使用,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异地监管手续;转移至杭州海关关区内的分公司使用,应向海关报备。 
  5、在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设备交给其他单位使用,即使其他单位仅以加工或生产进口设备单位的产品为使用目的,也不得交付使用。 
  6、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7、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监管期限内,除上述情况以外,进行其他处置如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变更设备使用地点等等,均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三、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八年; 
  2、机动车辆:六年; 
  3、其他货物:为五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四、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五、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有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海关将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六、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七、请各单位注意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八、企业阅读须知情况 
  杭州海关: 
  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愿意自觉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减免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时间: 
  备注: 
  该须知内容涉及下列情形的,可以请减免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主管人员到海关了解相关政策,以预为主,以免发生违规行为。
  (一)首次办理减免税业务的; 
  (二)进口减免税设备涉及技术规格限制的; 
  (三)进口减免税设备存在挪作它用或转让风险的; 
  (四)有走私、违规前科的减免税单位; 
  (五)海关认为需要进行当面宣传的减免税项目或有疑问的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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