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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攻击贺卫方:中国教授该做什么?

  2012-01-08 阅读:1155

 “打伪人士方舟子微博攻击北大教授贺卫方20年没论文,没资格当教授,“尸位素餐”。随后贺卫方公布论文目录,提到连续四年蝉联“十佳教师奖”。事情本身虽已清晰,却引出一个话题,在中国,教授使命究竟是什么?论文的数量,对于能不能当教授分量应该有多重?大学教授写评论、演讲、搞普法,算不算不务正业?【网友评论】”

贺卫方:1990-2010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

作者:贺卫方 
2011年08月15日17:44
       

(来源:贺卫方的博唠阁

  一直觉得自己不是一个勤于写作的学者。最近的事情正好让我回溯和整理一下过去发表在学术刊物和一些文集上的篇什。二十年间,只有下面这些。依据最近看到的上海交通大学两位学者何渊、徐剑的研究,其中有三篇论文列为中国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论文五十篇内(http://heyuan1979.fyfz.cn/art/722296.htm)。记得“司法与传媒三题”一文还是新闻传媒学界引用最多的前三篇论文之一。另外,自己两篇最重要的论文编号5和23,字数均在四万以上并没有发表在学术期刊上,因而无法从一些期刊网上检索。这里也把著作和译作列举一下,虽然迹近无聊,姑且作为自己还算不上尸位素餐者的证据而已。

  另外,一个教授的重要使命是教学。在1995年调入北大之前,我个人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工作,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没有多少教学历练。在北大讲课第一学年后即获得法律学系惟一的一个教学一等奖。后来北大法学院设立了由学生投票产生的十佳教师奖,共评了四年,我四年蝉联此奖。2000年还获得全校学生代表评选的北京大学十佳教师奖并排名文科第一。从1996年起带硕士生(2005年停招,2011年因考试模式恢复如旧,我也重新开始招生),2000年起带博士生至今。扪心自问,我无愧于这个教授的称号。

  说起来,所谓学术也没有多神秘,只不过是针对真实的问题,运用人类已经积累的资源,结合自家独到的观察和体悟,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证和解决而已。就此而言,那种把形式要件看得很神圣,把学术成果等同于卖白菜要论斤称两,无疑是很荒唐的。柏拉图的成果都是对话体;加缪的一篇随笔(“关于断头台的思考”)成为刑罚思想史上的经典;胡适的演讲和日记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学术贡献;论“学术论文”的数量,钱锺书先生一辈子不过七篇(其中的一篇还是文学教授恳谈会上的讲稿,七篇文章都经过修订再发表,总字数不过十三万言)。这些却是真正的学术巨制。相形之下,篇幅云乎哉,文体云乎哉,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云云乎哉!

  我跟富于盛名的万圣书园是近邻,登门浏览那里的书是我平常的一大乐趣。但是,望着架子上卷帙浩繁,满眼缤纷,有时竟不免悲从心来。想起了那个好像古代波斯君主薛西斯的故事。看着那些获胜归来、生龙活虎的年轻士兵,薛西斯忽然泪流满面:百年之后他们都将化为枯骨!是啊,这些书里,有多少可以依旧站立在百年之后的书架上?想到这些,不免感到学界中的某些明争暗斗真是无趣的很。

  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本文英文全译载Social Sciencesin China, No.3, 1991,pp.74-95。获第一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论文奖,司法部直属院校七五期间优秀论文奖。

  2. “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3. “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 Cultures,”Asia Pacific Law Review,Special Issue, No.1 (1994), pp.37-44.(本文系前揭论文之英译)

  本文获“《中外法学》创刊十周年优秀论文奖(1998年)。

  4. “《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105-109。

  5.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

  6. “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

  7.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第155-162页。

  8. “法律教育散论”,《湘江法律评论》创刊号(1996年11月),第5-20页。

  9. “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与朱苏力、张志铭),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6年,第149-182页。

  10. “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

  11. “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

  《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转载;《读书》1998年2月号“文事近录”栏收入;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1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98年第1期“高校学者论坛”栏目收入。

  12. “新闻自由、名人隐私权及其他”,《天涯》1997年第6期第45-47页。

  13.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页8-11。

  14. “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页42-44(41)。

  15.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淮海学刊》1998年第3期,页4-6。

  16. “司法与传媒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页21-26。

  17.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卷一辑二(1999.5.),页365-374。

  18. “评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19. “法治与法律家之治”,《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0年第2期,页12-17。

  20. “从程序的角度看:评‘长江读书奖’事件”,《学术界》2000年第6期,并收入《学术权力与民主》一书,鹭江出版社00年9月版。

  21. “司改:四组矛盾,八项课题”,《中外法学》00年第6期。

  22. “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页199-205。

  23. “中国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页172-213。

  24. “统一司法考试二题”,《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25. “ThreeKey Issues in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Social Sciences inChina, Vol. XXIII, No.2, Summer 2002, pp116-122.

  26. “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与魏甫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pp.24-32。

  27. “统一之道”,《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页21-24。

  28. “宪政三章”,《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29.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30. “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及法律职业化”,《月旦法学》2003年4月号(总95号),219-225。

  31. “中国的法律职业化”(阿部昌树日译),载阿部昌树等编:《全球化时代的法与法律家》,日本评论社2004年版,pp.291-309.

  32. “中国律师制度存在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律师与法制》2004年第8期,pp.14-18。

  33. “宪政的趋势”,《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34. “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5. “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急”,《社会科学》(沪)2005年第9期,页83-90。

  36. “China’sLegal Profession: the Nascence and Growing Pains of aProfessionalized Legal Class,”19 Columbia Journalof Asian Law 1,pp.138-151.(此文为上文扩展修订后之英文本)

  37. “ 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2期,页46-55。

  38. “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9月出版),页119-122。

  39. ThePolice and the Rule of Law: Commentary on “Principals and SecretAgents,” The China Quarterly (2007),191: 671-674

  40. “关于法律教育改革的对话”(与吕亚萍),《求索》(贵州大学法学院编,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春季号,页57-90.

  41. “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吉川刚、西田真之译),《中国21》(爱知大学现代中国学会编),Vol.30,2009年第1期,pp.77-92。

  42. “司法如何获得国民的信赖:评孙伟铭案”,《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pp.1-4。

  附:主要著作(含文集、教科书、杂文随笔集、主编)和译作

  1. 《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杨联华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2.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和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3. 《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999年修订版。

  4. 《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2003年第2版。

  5.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6.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司法文丛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02pp.

  7. 《美国法律辞典》,美国Peter G. 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pp.380.

  8.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Berman著,与高鸿钧、张志铭、夏勇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本书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译著奖。

  9. 《比较法律传统》,美国M.A.Glendon, M. W.Gorden and C.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 《比较法总论》,德国K. Zweigert & H. Koetz合著,与潘汉典、高鸿钧、米健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11. 《比较法律文化》,美国Henry W. 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修订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 《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苏力合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 《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4. 《英国法和法国法》,法国R. David著,与潘华仿、高鸿钧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 《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12月版。

  16. 《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7. 《四手联弹》,与章诒和合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

  18. 《法律文化三人谈》(与何勤华、田涛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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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观:有人叫好,有人要求道歉

   有人为方舟子的求真精神叫好,认为不管是谁,都应该走下神坛,接受质疑;在方舟子的批评已被证伪的情况下,依然有人力挺方舟子的打假精神;而多数围观者,对于方舟子此次出手“失误”提出批评,认为应该为错误的指责道歉;还有人质疑背后的价值观,拿论文数量衡量能不能做教授,是典型的“伪科学”,违背学术规律。

    以下为支持方舟子的观点

   @fastmao:“1990-2010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为什么要把论文和评论混在一起呢?水平不够的网友表示鸭梨很大。

     @刘戈:方舟子攻击中医、气功把中国传统文化爱好者得罪完了,支持转基因把“民族主义者”得罪完了,揭发唐骏假文凭把社会精英得罪完了,这回攻击李承鹏和贺卫方又把自由主义者得罪完了。方舟子为什么谁都要得罪?所以我说他没有政治立场,只求真,不看人。除了他还有谁得罪过这么多人?

    @Don_音速大叔:我觉得方舟子其实没错,只是说的话有瑕疵,不十分严谨,当然道歉是必须的,也是必须真诚的。至于贺卫方,我们还得看他到底从93年来有多少论文,目前看来,确实少了点。

   以下为反对方舟子的观点

   @何兵:方舟子批评贺卫方教授二十年没发论文,尸位素餐。事实成立否先不论,孔子发表几篇论文?包公写了几本书。毛选有五卷,实效如何? 

    @judgehxz:像老贺这样的学者,还需要用论文多少来证明自己吗?!他的思想如果仅仅发表于学术论文,很有可能遭遇被仍进垃圾袋的厄运。一句话,他的思考价值已经超越了纯粹学术的范畴,而这正是当代人文学者应有的社会担当。

    @王利芬:我建议方舟子把精力、他不屈不挠的精神集中在一些更有意义的需要追根求源的事情上,比如说中国红十字会的帐目和723事情的真相。同意我的人请转发一下。

 

   以下为居中调解的观点

    @民工律师:方舟子跑偏了,您和贺老师都是我敬重的人,现在的这种纠缠真是让人痛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不同的,尤其是法律学科,其实并不存在所谓新的科研成果,您们俩一个德先生一个赛先生,本来应该共同推动中国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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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不要夸大论文的评价作用

    论文数量当然是衡量教授是否合格的一个标准,但不可将这个标准绝对化、机械化和夸大化,有学者曾戏言,大学不是养鸡场,不能以下蛋量来考核教授。在当下中国,潜心做研究当然是一种选择,但参与公共事务,发表时评、做演讲、普及法律知识,是不是就不务正业,尸位素餐呢?恐怕未必。听听其他学者对大学教授使命的看法。

   熊培云:发论文还是写书是个人选择

    熊培云(南开大学学者):从这件事本身来讲,贺卫方并不是没有论文,方舟子是该道歉的。抛开这个个案,思想上的创造是有很多种形式的,论文只是其中的一个备选项,像写书这些方式一样可以表达思想。如果写评论、演讲、搞普法这些事是不务正业,那很多人都在做不务正业的事情。反而东拼西凑,只有圈内人能看懂的论文本身,是没有什么生命力的。

  这套以论文为标准的评价体系应该被重新审视。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思想是个人选择问题。就算按这套评价体系,评上教授之后,没有硬性规定要必须再发多少论文。贺卫方是选择发论文还是写书,或是其他方式来表达思想,也属于他的个人选择。

    易中天:不能硬逼着老师“下蛋”

    易中天(厦门大学教授):说大学是个养鸡场只是一个比喻,现在的大学采取量化管理,规定老师们在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刊物发表多少篇论文。在这样的制度下,大学里的老师变成了母鸡,根本没有心思好好做学问,好好带学生,光忙着生蛋发论文了。

    论文创作必须先有心得,后才有论文,硬逼着老师在规定的时间下蛋的结果,间接导致时有老师抄袭论文、剽窃学术成果的事情发生。大学管理应该采取无为而治,不要怕养个别懒人闲人,至于“下蛋”,有蛋则生,无蛋则养。【详细

    朱清时:量化指标都是官员定的

    朱清时(南方科技大学校长):如果内行评估的话,一个教授干得好不好,首先是这一生是否为科学发展做过重要的工作,是不是干了实事,而不是SCI篇数。第二,如果年轻人没有做到这么大的贡献,那么看思想对不对,是否在做重要的科研课题。目前国内的科研,很多都在缝缝补补,对科学也没大的贡献,成果也没有什么重要影响。第三看年轻人有没有能力,方法对不对,如果有能力,做的事情重要,就应该继续干下去,哪怕十年只发一篇文章也可以。量化的指标都是行政官员主导,为了方便管理。【详细

 

    刘道玉:砍掉三分之二的大学学报

    刘道玉(著名教育家):我国的学术论文连年攀升,据说已超过德国和日本居世界第二位了,但有多少原创性的成果?为什么我国至今没人获得诺贝尔奖?为什么所有一级学科的世界大奖也仍然还是零呢?现在几乎每个大学都有出版社和学报,任何人都可以出书,有多少有价值?有人批评说,中国大学众多的出版社和学报成了“学术垃圾的生产地”。因此,应当砍掉三分之二的大学出版社和学报,这有利树立严谨的学风,以提高大学的学术水平。 【详细

    杨玉良:服务社会是大学的使命

    杨玉良(复旦大学校长):大学有一个使命,那就是服务社会。从大学的发展历史来看,这是一个新赋予的使命。我并不认同按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来划分大学的功能,因为教学不等于培养人,教学和教育不是一回事。科研也不等于培养人,科研必须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地培养人。我更倾向于用大学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对新文化的创造以及对国家与社会的服务这三大功能来看大学的真正使命。

    大学服务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当前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国际关系等诸多问题,都需要依靠综合的、深奥的知识来予以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事实上,只有大学才能完成这个任务。因为,只有大学才有那么综合的知识和那么一大批辛勤钻研的学者。

    同时,随着社会、国家和国际上各种竞争局面的日益加剧,知识和人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大学作为知识的积淀者、生产者、传播者以及人才的培养机构,必须为国家、民族和社会提供知识和人才,并以此来获得政府、社会和民众的支持。【详细

    结语

    方舟子攻击贺卫方20年没论文,没资格当教授。而事实证明,方舟子的攻击不仅在事实上犯了错,在价值判断上也存在问题。机械地、绝对地用论文数量考评教授,早已为各方诟病。既有学界认可的扎实的作品,又能在教学上受学生欢迎,还能承担知识分子的使命服务于社会,这样的教授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来源:http://star.news.sohu.com/s2011/jiaoshou/index.shtml

    (贺卫方与方舟子的近照均搜自网络,由转帖者所加——亦忱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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