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包括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熔入受压元件以及与受压元件相焊焊缝的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的焊缝,熔入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以及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焊缝的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五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
由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取笔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取施焊试件后进行检验评定,检验项目应当全都符合规定,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方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其余情况,由考试机构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焊接方法;
(三)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
第八条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