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规范
第一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风险管理师协会章程及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风险管理师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风险评估单位或者对象处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在风险管理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注册风险管理师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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